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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助十堰一民企摆脱“失信”困扰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 15:36 来源:中新网湖北

  中新网湖北新闻10月21日电 (鲍欢)“谢谢你们,我的限消令终于解除了,企业受损名誉也逐渐恢复。”10月20日,申诉人孙先生代表公司向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赠送锦旗,感谢检察官成功抗诉这起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并获得改判。

  孙先生是十堰永光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主要经营租赁、二手车交易、汽车零配件等业务,经营效益一直不错。2019年9月,公司在申报税务时发现账户被冻结。

  原来,2013年5月,永光公司前任法人代表张某与白某口头订立煤矿承包事宜,白某向张某支付定金100万元,后因张某将煤矿转包他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截至2014年9月,张某尚欠160万元未付,但当年张某已不再担任永光公司法人代表,仅占公司7%的股份。

  2017年8月,白某与任某、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任某。2018年4月和7月,在永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任某先后两次与张某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应在当年8月31日前足额偿还尚欠的160万元,永光公司对此提供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9月,因张某未如期还款,任某将其和永光公司诉至张湾区法院。2019年4月,该院一审缺席判决张某支付任某合计160万元,永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得知案情后,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孙先生万不得已拿个人资产为公司做担保,解封公司账户,而自己被法院限制消费。同时,孙先生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2月再审申请被驳回。

  2020年4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孙先生向张湾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案后,张湾区检察院立即对本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涉及该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经查发现,任某在与张某签订2份债权转让补充协议时,明知张某已不是永光公司法人代表,无资格代表该公司签订协议,公司印章系张兴良加盖,该公司未派人参与,且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假印章。此外,根据孙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协议签订前,孙先生曾通过微信向原告方明确表示拒绝对涉案债务提供担保。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债务,与永光公司无关。

  2020年7月,张湾区检察院提请十堰市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予以再审,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张某个人承担,免除永光公司对张某所欠160万元债务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

(编辑:刘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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