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闻 > 正文

前夫婚内帮他人借款40万元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3日 11:43 来源:中新网湖北

  中新网湖北新闻10月13日电 (鲍欢)“检察官,我的银行账户终于解冻了,谢谢您们。”10月12日一大早,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晓宇就接到申诉人王女士的报喜电话。

  2010年,王女士的前夫黄某作为中间人,帮助好友张某向李某、朱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40万元借条。李某、朱某陆续把借款给黄某后,黄某将钱全数转交给张某,张某也向黄某出具了40万元借条。

  其后6年间,李某、朱某多次向黄某催要借款,均未兑现。黄某也向张某催债,张某找多种借口拖欠债务。

  2017年底,李某、朱某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黄某及其妻子王女士,主张还款。2017年11月,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且借款关系发生在王女士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也未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王女士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9年6月,我和黄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原本以为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但没想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被执行人,仅有的两个银行账户49余万元被法院冻结,我和儿子的补偿款都在里面。”提及此事,王女士就气愤不已。

  据了解,因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王女士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王女士未出庭参与诉讼,因而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直到2020年5月在法院执行时,王女士才知道本案,并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女士的再审请求。

  “这笔借款我从头到尾都不知情,凭什么要我共同承担?”2020年10月,走投无路的王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通过调阅案件卷宗、询问当事人、听取承办法官的意见等方式,张湾区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办案检察官介绍,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款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从张某出具的关于自己是实际用款人的《证明》、黄某提交的张某出具的40万元借条以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王女士与前夫的家庭生活,所以王女士不应该和前夫共同承担涉案债务。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我们决定依法提请抗诉,监督法院对错误生效裁判予以纠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今年1月,张湾区检察院向十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十堰市检察院采纳了张湾区检察院的意见,并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十堰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该案。近日,十堰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王女士前夫黄某个人承担。(完)

(编辑:刘莉莉)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