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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4.75万平方公里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09:09 来源:湖北日报

  《水土保持法》修订施行10周年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4.75万平方公里

  湖北日报讯 (记者黄中朝、通讯员周瑾、周鸿基)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施行10周年。10年来,长江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实现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4.75万平方公里,减幅达13.70%,土地等级和林草覆盖逐年提高。

  《水土保持法》修订施行是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10年间,长江委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携手流域19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力推进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建设,497个县市区通过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达标验收,利用遥感技术实现全流域生产建设项目遥感监管全覆盖,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23.29万个次。

  10年间,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达16.96万平方公里,全流域180万平方公里实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覆盖,水土保持基本国策被社会广泛认知。流域重点治理区实现流失面积由“增”到“减”、强度由“高”到“低”的历史性转变,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打造出一批生态清洁小流域,有效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成功探索出贫困山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统筹推进的高质量发展路径。

  1991年6月,我国颁布施行新中国首部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编辑: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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