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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涵养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08:58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磊

  黎江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市政府第八届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中,应该有如高耸云霄参天大树般的独角兽企业,应该有如浓密茂盛灌木丛式的大中型企业,也应该有如郁郁葱葱小草式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市场能解决的交给市场,社会能做好的交给社会,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社会不能做好的,政府要主动跟进。

  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要做好诚信典范。

  好的营商环境由政务、市场和法治等诸多要素有机结合形成

  记者: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明确提出要“大力营造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的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如何理解“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这样的营商环境应当具备哪些特点?

  黎江虹:“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的提法非常精妙,不仅形象描绘了湖北营商环境的未来愿景,而且也精确概括了湖北营商环境的标准特征。众所周知,热带雨林是地球上一种常见于赤道附近热带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是地球上稳定性最高、物种最丰富、人为开发最少的生态系统,有“地球之肺”的美誉。“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应该是由政务、市场和法治等诸多要素有机结合形成的,像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一样能够容纳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且稳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具体而言,“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应具有以下特点:

  市场主体类型多样且各得其所。在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中,应该有如高耸云霄参天大树般的独角兽企业,应该有如浓密茂盛灌木丛式的大中型企业,也应该有如郁郁葱葱小草式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大小,每一类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位置和空间。只有数量众多、形态各异、规模不一的多元市场主体存在,市场繁荣才成为可能。因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营造“热带雨林式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

  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且自由。营造“热带雨林式的营商环境”,应给予各类市场主体无歧视、无差别的政策待遇,破除市场准入障碍、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是彰显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必经之路。

  市场主体竞争充分且有效。在热带雨林生态系统里,只要气候条件适宜,各类植物争夺光照和生存空间的竞争就会异常强烈,从而形成良性的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维护自由平等的竞争。营商环境的规则制定必须以市场化为核心,保护有效充分的市场竞争。政府调控也应以不损害市场竞争为边界。

  法治要素完善且稳定。热带雨林能够成为过滤废气和污水的“地球之肺”,源于其人为开发少,具有原生性和稳定性。而要打造“热带雨林式营商环境”的稳定性,法治是不二选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的稳定性、秩序性和公平性使其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建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须尽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市场活力,需构建高效公正的司法体制,提升市场主体的法律信仰,营造“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

  处理好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

  记者: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同时,许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如何在“管”和“容”之间取得平衡?

  黎江虹:严重的疫情不仅重塑国际经济格局,而且给国家、企业和个人生活带来深刻影响。很多市场主体顺应形势、积极创新、大胆求变,新产业、新模式和新技术相继涌现,展现出中国经济的韧性和活力,但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如何平衡“管”和“容”的治理难题。解决此难题,应处理好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

  平衡“管”和“容”,“容”是前提,是主要矛盾。政府首先要“宽容”,树立谦抑性干预的理念。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之所以“新”,就是未知大于已知,未来有着无限的可能性。对此,政府要有包容心态,不能简单否定。适当地等一等、看一看,留足发展空间,才是科学的态度。新的经济形态需要新的治理思路,调查研判、开门立法、集思广益才能形成“良法善治”。

  平衡“管”和“容”,不是不要监管,而是要创新监管的方式。现在提的比较多的两个词是“包容审慎监管”和“协同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不仅是政府监管理念的准确定位,也是监管方式的归纳。它包括柔性监管、精准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为此,需要改变对传统监管方式的路径依赖,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发展时间和空间,释放市场的巨大活力。“协同监管”则要求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科学性。

  优化市场环境,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以政府有为,推动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社会有序。市场能解决的交给市场,社会能做好的交给社会,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社会不能做好的,政府要主动跟进。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引领和企业参与协同推进

  记者: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和企业需要作出怎样的努力?

  黎江虹:社会信用建设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实现社会信用的法治化是社会信用制度化的基础和关键。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探索信用监管、惩治政府失信行为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中,政府和企业都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基于中国国情,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对于政府而言,要完善政府自身信用建设。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政府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要做好诚信典范,减少政府失信行为;完善政府公共权力约束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行为公正、透明,杜绝行政腐败行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建立政府主导的失信惩戒体系,严厉打击失信行为,让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大于毁约收益,从而使其自觉履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领导干部要“谋定后动、谋定快动”,不要为了一时的政绩,就开空头支票,也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信用水平及状况,直接反映了社会信用水平和状况,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在信用建设方面,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明确社会信用的提升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努力和配合;提升规则意识,知法守法,诚信履约,守住合规底线;完善内部信用控制体系,内部制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全面提高企业的诚信管理水平;畅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避免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监管低效;发挥行业协会、银行等第三方主体的作用,定期向社会发布各个行业的信用报告,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竞争。

(编辑: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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