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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 修复不达标不得使用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8日 09:12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规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

  “毒地”修复不达标不得使用

  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土地一旦受到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开展修复,如修复不达标,该地块不得使用。2月4日获悉,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了《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全省将对污染地块开展联动监管,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据介绍,4类土地被纳入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包括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生产经营的建设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关闭搬迁后的原址用地,以及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根据上述办法,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调查确认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超标的疑似污染地块,即成为污染地块。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环境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

  根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据介绍,风险管控措施包括及时移除或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等。

  此间,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经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规划、用途变更、收储或转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地块相关信息。

  办法规定,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标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无法证明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条件文件;已出具规划条件文件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辑: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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