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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并设置过渡期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4日 08:24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胡雯洁)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湖北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过渡期。1月13日,记者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全省执业药师过渡期内实行差异化配备使用。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药监局的界定: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省药监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合理用药;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国家药监局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该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县级以上的城区以及县级以下的乡镇或村组要求有所差异,这是根据湖北目前的现实情况采取的过渡措施。未来,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执业药师的配备,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能够按规定配备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

(编辑: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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